邦企云服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3

各市数据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 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 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 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 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 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 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 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 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 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

 

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 平台后(网址: https: /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 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 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 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

 

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区)数据资 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 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 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 3)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

 

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 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 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数以事项

 

1.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 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 于9月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省数 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

 

2.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 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工作培训。

 

省数据资源局适时组织培育认定工作培训, 主要包括《实施细则》解读、申报系统使用、初审注意事项、常 见问题解答等,各市数据资源局参与认定工作人员参加。

 

4.问题解答。

 

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 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 并进行业务指导。

 

 

附件

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3.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附件1: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 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 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 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 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 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 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 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 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 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 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 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 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 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 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 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 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 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 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 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 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

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 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 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 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 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 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 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 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 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 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 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 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 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 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 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 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 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7月

 

 

参考模板说明

 

本参考模板根据申报系统所需信息编制,为申报企业提供参考。申报企业可按照模板准备材料,待申报系统端口开放后按要求填报。所需材料应语言精炼,突出重点、亮点,切忌堆砌重复。各类信息、数据前后应表述一致。对格式有要求的材料按照清单列表准备,材料应保证字迹、图片清晰。

 

目 录

1.企业承诺书…………………………………………………1

2. 企业主要情况表……………………………………………2

3. 相关材料清单………………………………………………5

 

 

企业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遵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申报中接受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本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过重大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未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承诺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确认,愿按要求取消认定资格并退回所得奖补,将本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接受失信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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